罗马书 1:3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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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神有清楚公义的律例(dikaioma)(righteousness, ordinance),就是行恶的人,要面对惩罚,犯罪的人最终要面对死亡的惩罚。
2. 他们是知道的。无论是犹太人藉着律法,或是外邦人藉着良心,他们知道这些都是神所憎厌的,也要面对神的审判。
3. 这些人明知故犯:知道不好,却仍然坚持去做。
4.他们不单自己做,更喜欢连朋带友,一群人一起做恶事。保罗点出世人一大问题:很多人做败坏道德的事时,起初可能只是偷偷摸摸,但当良心刚硬,习惯罪恶后,便爱呼朋结党,浩浩荡荡地去犯罪,毫无愧色。更有甚之,有黑社会人士要锻炼新手,是锻炼他们多犯罪,锻炼他们不惧怕罪恶,让他们深深陷入无法自拔的黑洞里。仍对罪恶有羞耻感、惧怕感的人是蒙福的;能不犯罪的人,就更蒙福了!信主的一大恩典,就是圣灵更新了我们麻木的良心;以至对罪更加敏感惧怕。主耶稣说:他【圣灵】既来了,就要叫世人为罪、为义、为审判,自己责备自己。(约16:8)基督徒切不可消灭圣灵的感动,若有犯罪的,要立刻悔改,记得圣经的应许:神啊,忧伤痛悔的心,你必不轻看。(诗 51:17)我们更不可与习惯行恶的人同行,记得诗篇第一篇的提醒:不从恶人的计谋,不站罪人的道路,不坐亵慢人的座位,惟喜爱耶和华的律法,昼夜思想,这人便为有福!(诗1:1-2)不要停止聚会,要亲近神,亲近众弟兄姊妹: 你要逃避少年的私欲,同那清心祷告主的人追求公义、信德、仁爱、和平。(提后 2:22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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